中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重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讲解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规范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03〕8号)
第十条第二款 借助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规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其他文件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建议》(法发〔2020〕7号)
借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规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恶意编造不真实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尤其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规范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不真实信息,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行为概述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分裂国家罪相同。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只须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不是同意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不是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是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本罪是行为犯罪,行为人只须具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不是得逞,是不是导致紧急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推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备肯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含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含推行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秘密谋划、策划,事实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况。所谓推行,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推行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进步阶段,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一样的实行行为。
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
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方法。分裂国家的方法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不是导致风险结果,只须行为人具备组织、策划、推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质中,推行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要紧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推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期望或放纵结果的发生。
认定界限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有什么区别:
一是推行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推行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一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一同犯罪,只能以一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有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推行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推行中是有所不同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要紧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含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法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不同:
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不同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规范。国家统一主如果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如果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处罚量刑
依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最重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最重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用途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最重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紧急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用途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最重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状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含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职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一样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可能不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用途,是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觉得是犯罪。
量刑
组织、策划、推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最重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重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解释
〔解释〕本条是关于分裂国家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是对原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修改,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作了相应补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将分裂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单独进行规定;
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化,即具体规定了组织,策划,推行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
增加了对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并单独作为一款;
依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活动的情节及所起有哪些用途,给予不一样的处罚,即分为“最重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三个层次。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对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规定。依据本款规定,构本钱罪的,需要拥有以下几个条件:
构本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其他人都可以构本钱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处罚的是“最重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其中,“最重要分子”的范围在刑法总则中已作了明确的界定。“罪行重大”是指虽然不是最重要分子,但在犯罪活动中起了十分恶劣有哪些用途并直接参与杀人,放火,爆炸等其他特别紧急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的”,是指那些主动参加犯罪集团并多次参与犯罪活动的;“其他参加的”,即指一般参加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一种紧急的害处国家犯罪,总是靠个人很难达到目的,一般要组成肯定的集团进行长期的犯罪活动,而且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犯罪分子总是借助并激化民族矛盾,挑起事端,较其他犯罪更具备欺骗性和危险性,所以这种犯罪或许会因某一突发性事件或者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现聚众犯罪的状况,对此,本款依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的情节及所起有哪些用途,对“最重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分别规定了处刑。应当注意的是,在严厉打击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对这种大概参加好友数较多的聚众犯罪,要把那些受欺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与犯罪分子不同开。
需要是推行了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是指以各种方法和方法,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离别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具备组织,策划,推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人的纠集行为;“策划”,是指为达成某一目的而进行谋划,谋算的行为,如拟定计划,方案等;“推行”,就是为达成目的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推行,付诸行动的行为。依据本款规定,对组织,策划,推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最重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是对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法对别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别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别人去推行所煽动的行为。依据本款规定,只须行为人推行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最重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关说明
与教唆犯不同
一般觉得,两者有什么区别:
一是犯罪对象需要不同。本罪是对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行煽动,而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教唆行为需要是对特定人或可以特定的人为之,行为人的教唆行为如果是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为之,则非教唆,并不可以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本罪被煽动的对象总是是三人以上,且被煽动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教唆无责任人分裂国家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二是犯罪方法有所不同。本罪一般使用张贴、散布标语、传单或编辑反动刊物、投寄反动文章、发表反动演说等方法,总是具备公开性、公然性;而教唆犯一般使用劝诱、怂恿、激将等方法,一般是不公开的,其影响局限在特定范围内。
三是行为性质不同,本罪既能够是煽动无分裂国家犯罪意图之人,使其产生犯罪决意,也可以是刺激、助长已产生分裂国家犯罪意图的人的犯罪决意;而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无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开始起犯意推行犯罪行为为其本质。
四是确定罪名的法律依据不同。五是构成犯罪既遂标准不同。
有学者从一般性的角度对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作了区别,觉得从广义上讲,煽动行为也是教唆行为之一种,而这是特殊与普通的关系,两者行为的内容不同,煽动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分裂国家是其中之一),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去煽动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所有犯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越煽动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是教唆推行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煽动性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这种看法觉得煽动的内容如果是分裂国家的,不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可见这种看法几乎否定了分裂国家罪教唆犯存在的可能性。
主要特点
1.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具备面向社会或大众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宣传煽动的行动。
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进行宣传煽动的目的,是企图用蛊惑、煽动群众的方法,来分裂国家。只须行为人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又推行了宣传煽动行为,就构本钱罪。至于群众是不是听信,是不是构成了实质后果,是犯罪的具体情节,不影响定罪。